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98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9894號債 權 人 丁于喬 債 務 人 美商司樂普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家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支付命令聲請事件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債務人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債權人與債務人公司間勞動契約內容。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9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