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03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0395號債 權 人 佳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速得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有記載正確之債權人公司及債務人公司法定代理人姓名及應受送達地址之聲請狀。 二、債務人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9 日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