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07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26 日
- 當事人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陳泓宇即豐茂運彩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0719號債 權 人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超 債 務 人 陳泓宇即豐茂運彩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6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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