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09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0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0993號債 權 人 胡秀美 債 務 人 慕思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繁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利息部分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利息起算日(聲請狀及附表均未記載)。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