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12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03 日
- 法定代理人林浚源、許天德
- 原告盈發金屬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被告群錩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1213號債 權 人 盈發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浚源 債 務 人 群錩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天德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群錩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登記所在地於基隆市○○區○○路000 巷0 弄00號 ,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 條規定本院無管 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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