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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194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1945號

債權人
立盟海空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美志
債務人
天機股份有限公司

原法定代理人

      張智如(歿)原住新北市○○區○○路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㈠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㈡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定有明文。次按聲請人之訴有同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天機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載明債務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張智如,惟查該人張智如已於民國105 年7 月9 日死亡,已喪失權利能力,自已非債務人天機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債權人聲請狀所載之債務人天機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定代理人張智如與未記載之情形相同,有命債權人補正債務人天機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之必要。如該公司現無法定代理人者,請依公司法相關規定向法院聲請選任後再行聲請支付命令。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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