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21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0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2161號債 權 人 王敏仲 債 務 人 康喜軒食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曾裕林 人 3 債 務 人 邦朵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中珮 債 務 人 慕思里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曾繁明 人 債 務 人 劉秋香 債 務 人 曾淮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計算年息百分之二十之遲延利息,暨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