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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271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0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2716號

債權人
柳佳伶
債務人
昊鑽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家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支付命令之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利息起算日( 因聲請狀及附表均未記明利息起算日)按票據法第133 條規定,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經查,本件之付款提示日為退票日即民國105 年8 月1 日,本件未屆付款提示日前之利息債權人無請求權,請特別注意。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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