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31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22 日
- 當事人黃瓅禾、昊鑽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謝敏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3197號債 權 人 黃瓅禾 債 務 人 昊鑽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家成 債 務 人 謝敏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該部分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謝敏惠已於票號DB0065232 號支票後背書之證據( 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謝敏惠於該支票背書,惟所提出之支票影本中並無背書)。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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