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31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0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3197號債 權 人 黃瓅禾 債 務 人 昊鑽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家成 債 務 人 謝敏惠 一、㈠債務人昊鑽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謝敏惠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捌萬玖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昊鑽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捌萬捌仟玖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債務人昊鑽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謝敏惠並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