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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354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3541號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林昌壽
債務人
大石藝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逸軒
債務人
陳逸軒
債務人
張淑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捌拾陸萬零肆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八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下同)壹佰柒拾肆萬伍仟肆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八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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