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37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3757號債 權 人 徐盈娟 債 權 人 蘇美里 債 權 人 卓金桃 債 權 人 張玉香 債 權 人 王玉清 債 權 人 陳品伸 非訟代理人 簡麗月 債 務 人 天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元靖 法定代理人 劉曜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徐盈娟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玖仟壹佰零捌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蘇美里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壹仟柒佰柒拾捌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卓金桃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捌仟壹佰貳拾陸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玉香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捌仟壹佰貳拾陸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王玉清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伍仟肆佰零捌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品伸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叁仟叁佰壹拾貳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八、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至第六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