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375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3757號
- 債權人
- 徐盈娟
- 債權人
- 蘇美里
- 債權人
- 卓金桃
- 債權人
- 張玉香
- 債權人
- 王玉清
- 債權人
- 陳品伸
- 債權人
- 非訟代理人 簡麗月
- 債務人
- 天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元靖
- 法定代理人
- 劉曜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徐盈娟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玖仟壹佰零捌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蘇美里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壹仟柒佰柒拾捌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卓金桃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捌仟壹佰貳拾陸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玉香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捌仟壹佰貳拾陸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王玉清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伍仟肆佰零捌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品伸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叁仟叁佰壹拾貳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八、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至第六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