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38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386號
- 債權人
- 邁爾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火炎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大文機電
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就大文機電工程有限公司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大文機電工程有限公司營業所設於新北市新店區,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 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