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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428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4285號

債權人
蔡政廷
債務人
天饌國際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智如(歿)原住新北市○○區○○路000號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㈠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㈡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定有明文。次按聲請人之訴有同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0月20日通知命債權人於5 日內補正債務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天饌國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載明債務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張智如,惟查該人張智如已於民國105 年7 月9 日死亡,已喪失權利能力,自已非債務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債權人聲請狀所載之債務人天機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定代理人張智如與未記載之情形相同,有命債權人補正債務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之必要。」,債權人已於105 年10月26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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