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50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5028號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閔卿 債 務 人 富迦密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拓蓮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萬零柒佰陸拾伍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22565137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5 年05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20,765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利。 (三)相關欠費子號:22565121、22565132、22565135、22565137。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