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581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5819號
- 債權人
-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永誠
- 債務人
- 佰利行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周人蔘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周人蔘
- 債務人
- 胡麗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仟零貳拾萬叁仟捌佰肆拾伍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載之利息與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叁佰陸拾柒萬捌仟零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二零三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