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647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6478號
- 債權人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慶年
- 代理人
- 楊進洋
- 債務人
- 銘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斐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叁拾玖萬伍仟壹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叁拾壹萬肆仟貳佰壹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新臺幣(下同)叁拾玖萬零陸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㈣新臺幣(下同)肆拾玖萬貳仟肆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㈤新臺幣(下同)伍拾陸萬貳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