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75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7503號債 權 人 翁庚新 債 務 人 陳麗霞 債 務 人 宏亮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柏曉 債 務 人 潔芯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金泰 債 務 人 張玉姍 債 務 人 丞宜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朱却 債 務 人 佳邑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志學 一、債務人陳麗霞、宏亮開發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柒拾陸萬叁仟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陳麗霞、潔芯國際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陳麗霞、張玉姍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陳麗霞、丞宜企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捌拾捌萬叁仟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陳麗霞、佳邑實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叁萬貳仟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六、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八、如債務人未於第六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