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84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8409號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蘇龍昇 債 務 人 睿鴻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銘 債 務 人 陳志銘 債 務 人 吳淑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仟肆佰陸拾肆萬壹仟柒佰貳拾玖元,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