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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84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20 日

  • 當事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蘇龍昇睿鴻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志銘吳淑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8409號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蘇龍昇 債 務 人 睿鴻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銘 債 務 人 陳志銘 債 務 人 吳淑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仟肆佰陸拾肆萬壹仟柒佰貳拾玖元,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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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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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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