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94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9427號債 權 人 傅晏緹即裕宸企業社 債 務 人 駿奇營造有限公司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債務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名稱已與聲請狀所載之人不同,請查明更正債務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資料(記事欄勿省略)。 二、債務人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