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055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0557號
- 債權人
- 弗洋行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顯龍
- 債務人
- 全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選任清算人之股東會議事錄。
二、債務人公司清算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如未選任清算人時依法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