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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07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20 日

  • 當事人
    忠信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0753號債 權 人 忠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良 以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蔡昇祐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 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1月8 日通知命於10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105 年11月11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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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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