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12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1276號債 權 人 徐傑盈 債 務 人 侑豐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練富進 一、債務人侑豐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練富進應向債權人給付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三、前二項債務人如任一人為清償時,其餘債務人於該清償範圍內同免給付責任。 四、債務人應給付上開之金額,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