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25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2559號債 權 人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清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邦朵食品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後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同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務人公司法定代理人即負責人之戶籍設於台北市大安區戶政事務所,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支付命令將無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合法收受送達,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