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38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01 日
- 法定代理人陳春招、陳柏樵
- 當事人藻安生技有限公司、新北市私立宏安老人長期照顧中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3839號債 權 人 藻安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春招 債 務 人 新北市私立宏安老人長期照顧中心 法定代理人 陳柏樵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逕依陳報地址送達,如未合法送達即不予核發確定證明書,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 日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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