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42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0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4282號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程星豪 債 務 人 全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郭秝英 人 債 務 人 楊佳憶(原名:楊佳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貳拾貳萬叁仟伍佰叁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七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下同)伍拾貳萬壹仟伍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七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