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441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4410號
- 債權人
- 岩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燕城
- 代理人
- 張齡允
- 債務人
- 中堃窯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尹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柒萬捌仟捌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佰貳拾壹萬叁仟零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佰柒拾肆萬貳仟伍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佰陸拾玖萬壹仟玖佰柒拾伍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