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448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4481號
- 債權人
-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范志強
- 代理人
- 柯仲宜
- 債務人
- 濰康生化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書驥
- 債務人
- 梁書驥
- 債務人
- 梁兆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叁拾捌萬陸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零二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下同)伍拾捌萬零貳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零二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新臺幣(下同)貳佰肆拾壹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零二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㈣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壹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零二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