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74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0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7438號債 權 人 張萬益 債 權 人 朱家宏 債 權 人 朱嘉慧 債 務 人 永薪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胤統 債 務 人 簡明輔 一、債務人永薪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簡明輔應向債權人張萬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壹萬肆仟陸佰陸拾陸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務人永薪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簡明輔應向債權人朱家宏連帶給付陸萬捌仟陸佰貳拾壹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三、債務人永薪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簡明輔應向債權人朱嘉慧連帶給付叁萬肆仟叁佰壹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