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74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7445號債 權 人 怡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子慧 債 權 人 怡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子慧 上 二 人 共同代理人 李亞文 債 務 人 頂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楊鳳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怡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伍萬貳仟陸佰肆拾肆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怡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給付壹佰壹拾肆萬零玖拾陸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