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766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7664號
- 債權人
- 龍园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甯吉林
- 債務人
- 富悅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麗鵑
- 債務人
- 欣豪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倉省
一、債務人富悅實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萬貳仟玖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債務人欣豪工程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貳仟貳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債務人富悅實業有限公司、欣豪工程有限公司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