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77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7704號債 權 人 李桐生即雷洋水電工程行 債 務 人 新豪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台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惟債權人經命補正後,迄今仍未提出簽發金額為新台幣70萬元支票之退票理由單,致本院無從判斷債權人是否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並遭退票,故債權人此部分之聲請駁回,如不服該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