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530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303號
- 債權人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長瑞
- 債務人
- 黃于菱
- 債務人
- 黃進行
- 債務人
- 李玉芳
一、債務人李玉芳、黃于菱、黃進行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萬柒仟叁佰叁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黃于菱於民國98年間至民國100 年間邀同債務人黃進行、李玉芳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2 筆,共計新臺幣10萬9,023 元整。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24期。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黃于菱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新臺幣9 萬7,333 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黃進行、李玉芳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5 年度司促字第5303號利息:┌──┬───┬─────┬──────┬──────┬───────┐│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序號││││││├──┼───┼─────┼──────┼──────┼───────┤│ 001│新臺幣│李玉芳、黃│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97333 │于菱、黃進│9月01日起 ││八三│││元│行││││└──┴───┴─────┴──────┴──────┴───────┘違約金:┌──┬───┬─────┬──────┬──────┬───────┐│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 001│新臺幣│李玉芳、黃│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97333 │于菱、黃進│0月02日起 ││八三│││元│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