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62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6244號債 權 人 東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清泉 債 務 人 陳豊文 債 務 人 陳昭成 一、債務人陳豊文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務人陳昭成應向債權人給付柒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