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76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0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7614號債 權 人 大安不動產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詠嫻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炘燐精密科技有限公司、陳相睿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 款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本件債權人原聲請對債務人炘燐精密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查,本件請求原因事實係基於債權人所提出「大安不動產不動產買賣要約/ 承諾書」契約而生之請求,惟契約當事人為債權人與陳相睿,有契約影本在卷可憑,經本院於民國1045年3 月16日通知債權人於補正:債權人與債務人炘燐精密科技有限公司間所簽立之買賣要約承諾書。債權人於收受該通知後,未予補正,僅變更其請求聲明為先位請求債務人炘燐精密科技有限公司為給付,備位請求契約當事人陳相睿為給付,是就債務人炘燐精密科技有限公司其未盡釋明之義務甚明。債務人炘燐精密科技有限公司形式上既非系爭契約當事人,聲請人不得對之主張依契約給付,此部分聲請無理由,應予駁回。至債務人陳相睿部分,查其戶籍址係設於臺北市南港區,依法本院無管轄權,此部分聲請亦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