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855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8554號
- 債權人
- 瑞駿汽車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國興
- 債務人
- 遠豐電子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凱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捌仟壹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肆萬肆仟柒佰柒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