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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913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9138號

債權人
吳星妤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宗祥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本件就對債務人黃宗祥就支票號碼FN0055775 支票請求部分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支票號碼FN0055775 支票之發票人係承祥國際有限公司,非本件之相對人黃宗祥個人,此有支票影本附卷可稽,聲請人自不得對之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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