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91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9138號債 權 人 吳星妤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宗祥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就對債務人黃宗祥就支票號碼FN0055775 支票請求部分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支票號碼FN0055775 支票之發票人係承祥國際有限公司,非本件之相對人黃宗祥個人,此有支票影本附卷可稽,聲請人自不得對之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