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字第1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2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138號聲 請 人 廖啓發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 │股票附表: 105年度司催字第138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 │ │ │ │ │ │ │ ├──┼──────────────┼──────────────┼───┼────┼───┤ │0001│勝品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李宏銘 │99NE0000001-7 │1 │壹萬股 │ │ ├──┼──────────────┼──────────────┼───┼────┼───┤ │0002│勝品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李宏銘 │99NE0000002-9 │1 │壹萬股 │ │ ├──┼──────────────┼──────────────┼───┼────┼───┤ │0003│勝品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李宏銘 │99NE0000311-3 │1 │壹萬股 │ │ ├──┼──────────────┼──────────────┼───┼────┼───┤ │0004│勝品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李宏銘 │99NE0000328-9 │1 │壹萬股 │ │ ├──┼──────────────┼──────────────┼───┼────┼───┤ │0005│勝品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李宏銘 │99NE0000347-2 │1 │壹萬股 │ │ ├──┼──────────────┼──────────────┼───┼────┼───┤ │0006│勝品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李宏銘 │99ND0001133-0 │1 │壹仟股 │ │ ├──┼──────────────┼──────────────┼───┼────┼───┤ │0007│勝品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李宏銘 │99ND0001134-2 │1 │壹仟股 │ │ ├──┼──────────────┼──────────────┼───┼────┼───┤ │0008│勝品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李宏銘 │99ND0001135-4 │1 │壹仟股 │ │ ├──┼──────────────┼──────────────┼───┼────┼───┤ │0009│勝品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李宏銘 │99ND0001136-6 │1 │壹仟股 │ │ ├──┼──────────────┼──────────────┼───┼────┼───┤ │0010│勝品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李宏銘 │99ND0001137-8 │1 │壹仟股 │ │ ├──┼──────────────┼──────────────┼───┼────┼───┤ │0011│勝品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李宏銘 │99ND0001547-9 │1 │壹仟股 │ │ ├──┼──────────────┼──────────────┼───┼────┼───┤ │0012│勝品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李宏銘 │99ND0001548-0 │1 │壹仟股 │ │ ├──┼──────────────┼──────────────┼───┼────┼───┤ │0013│勝品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李宏銘 │99ND0001549-2 │1 │壹仟股 │ │ ├──┼──────────────┼──────────────┼───┼────┼───┤ │0014│勝品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李宏銘 │99ND0001550-9 │1 │壹仟股 │ │ ├──┼──────────────┼──────────────┼───┼────┼───┤ │0015│勝品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李宏銘 │99ND0001551-0 │1 │壹仟股 │ │ └──┴──────────────┴──────────────┴───┴────┴───┘ 附記:(本附記毋庸登報) 一、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本裁定請先校對,校對無誤後應連同附表於主文第2 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俟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 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聲請除權判決。 三、聲請人如未於主文第2 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