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8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字第984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984號

聲請人
禾亞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忠霖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八日起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支票附表:105 年度司催字第984 號 │├──┬───────┬───────┬───────┬───────┬──────┬───┤│編號│發票日或到期日│票 面 金 額│ 發 票 人 │ 付 款 銀 行 │ 票 據 號 碼│備 註││ │ │(新 台 幣)│ │ │ │ │├──┼───────┼───────┼───────┼───────┼──────┼───┤│001 │105 年10月5 日│21,560元 │如郁企業有限公│台北富邦商業銀│SA 0323810 │ ││ │ │ │司 戴淑如 │行三重分行 │ │ │└──┴───────┴───────┴───────┴───────┴──────┴───┘附記:(本附記毋庸登報)

一、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本裁定請先校對,校對無誤後應連同附表於主文第2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俟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聲請除權判決。

三、聲請人如未於主文第2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