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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司字第261號

呈報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0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司字第261號

聲請人
蘇斌慶
相對人
新加坡商紅木室內裝修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上列聲請人呈報清算人就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公司法第380條第2項明定撤回或撤銷認許之外國公司,其清算以外國公司在中國境內之負責人或分公司經理人為清算人,並依外國公司性質,準用該法有關各種公司之清算程序。故外國公司於上開法定清算人,因辭職或其他原故不能擔任清算人時,自得準用同法第81條、第130條、第115條、或第322條第2項之規定,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選派清算人,進行清算程序,以應事實需要,至外國公司股東決議或經股東會選任之人得否為清算人,前述第380條第2項前段既僅規定「外國公司在中國或境內之負責人或分公司經理人為其法定清算人,並未如同法第79條、第113條(準用第79條)、第127條及第322條第1項但書另設有「股東決議」或「股東會」選任之規定,則各該規定於外國公司之清算自不在準用之列(司法院83年1月19日(83)秘台廳民三字第01534號函釋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新加坡商紅木室內裝修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紅木公司)業經董事會決議撤回外國公司認許並撤銷台灣分公司登記,而紅木公司台灣分公司經理人盧皓偉嗣經董事會決議解任,並重新選任蘇斌慶為清算人,為此聲請呈報清算人等語。

三、經查,紅木公司為外國公司,該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指定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台灣分公司經理人均為盧皓偉,有外國公司認許表及外國公司分公司設立登記表影本在卷可稽,按諸上開說明,自應以盧皓偉為相對人之法定清算人,從而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經核於法尚有未洽,不應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劉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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