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5號聲 請 人即 債 務 人 洪啟智 代 理 人 謝維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洪啟智經本院民事庭於105年10月13日以105年度消債清字第59號裁定自105年10月13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有上開裁定附卷足憑。次查,本件聲請人除於第三人彰化銀行樹林分行有存款計新台幣143,365元(計算至本件裁定開始清算時即 105年10月13日止)外,別無其他財產,惟因聲請人已於105年3月31日遭榮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資遣,且現已罹患肺癌 第四期(肺惡性腫瘤),本院衡酌原前開存款現為聲請人所賴以維生之唯一來源,故系爭存款應屬強制執行法第122條 第2項規定禁止扣押之財產,且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98 條第2項規定,系爭存款應非屬清算財團財產,此有聲請人 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105年11月14日壽會貴字第1051103184號函影本、 聲請人之民事陳報狀、本院所製作併公告之資產表、亞東紀念醫院105年4月21日診字第1050771865號診斷證明書(乙種)影本、亞東紀念醫院106年3月6日診字第1060852285號診 斷證明書(乙種)影本、榮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出具之離職證明書影本及本院105年10月13日105年度消債清字第59號開始清算之民事裁定等在卷可佐,堪認本件聲請人之前開財產應不敷清償財團費用、財團債務、法律行為經撤銷或契約經終止或解除後所應負之償還義務、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六個月內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復經本院函詢債權人等就終止清算一事表示意見,均無人表示反對,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