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7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09 日
- 法定代理人蔡慶年、吳吉崇
- 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陳泰勳
- 被告正禾國際物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794號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陳泰勳 相 對 人 正禾國際物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正禾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吉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件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為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 有準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1 年11月26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共同為相對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456,000,000 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相對人對聲請人負債本金354,494,623 元及相關利息、違約金等,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約定書、本票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關係人就聲請人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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