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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8820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0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8820號

聲請人
黃瓅禾
相對人
依麗特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敏惠
相對人
謝敏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裁定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給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因原受理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已將本票正本退還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 月13日通知命聲請人於5 日內補正本票正本,聲請人已於106年1月19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應駁回其聲請。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民事訟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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