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88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13 日
- 當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吳永南、鑫威節能股份有限公司、陳進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8856號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 理 人 吳永南 相 對 人 鑫威節能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陳進雄(歿)原住彰化縣○○鄉○○路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鑫威節能股份有限公司合法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最新戶籍登記謄本。 二、本件相對人鑫威節能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陳進雄經查已於民國105 年9 月20日死亡,顯非債務人公司合法之法定代理人,有令債權人補正之需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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