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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簡聲字第268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簡聲字第268號

聲請人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對人
庚林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坤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意思表示已向相對人法定代理人之戶籍址雲林縣○○鄉○○村○○000 號為送達而該法定代理人而有非因過失不知其居所之退郵信封或其他釋明文件等。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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