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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10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發還擔保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24 日
  • 法定代理人
    關芹卉

  • 原告
    博程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1024號聲 請 人 博程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關芹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天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上開規定於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之,公司法第24條、第26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經查,相對人天 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本件聲請前之民國100年10月20日 經主管機關廢止登記,並選任林天賜以為清算人,報請本院准予備查在案,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5年度司司字第472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查核無訛。則聲請人以林天賜為相對人達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並無不合。再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前依鈞院105年度司裁全字第1354號,為擔保假扣 押,曾提供新臺幣35萬元擔保金,並以鈞院105年度存字第 1856號提存事件提存後,聲請假扣押強制執行在案。茲因相對人已同意聲請人取回前開假扣押所提存之擔保金,為此提出同意領回擔保金書正本一紙,聲請發還擔保金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天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0年10月20日 業經廢止登記,並由全體股東選任林天賜為該公司清算人,是就該同意書上所蓋印之「林天賜」章,應提出相對人法定代理人「林天賜」之印鑑證明,以證明該同意書確由林天賜所親自蓋印,職是,聲請人未提出相對人法定代理人林天賜之印鑑證明,使本院得以查核該同意書上所蓋印之林天賜印章,是否與印鑑證明之印章相符,聲請人所提出之同意書尚不足以證明相對人已同意聲請人取回本院105年度存字第156號擔保提存金之真意,即未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之情形。揆諸前揭法條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即無理由 ,應予駁回。 四、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陳淑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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