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10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1089號聲 請 人 穎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成 相 對 人 睿鴻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伍佰陸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經本院105 年度重訴字第345 號判決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已確定在案。三、經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176,560 元,應由相對人負擔,故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上開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 %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簡仁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