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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27號

變換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27號

聲請人
勁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台強
相對人
王珮芬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4年度存字第840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一0三年度司聲字第一一八七號變換提存物事件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土城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新臺幣伍拾萬元壹張(存單號碼:C057821)、面額新臺幣壹佰萬元貳張(存單號碼:D135211、D135212),金額共計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准予變換為同額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06條規定,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本院認聲請人聲請許其變換之擔保物即面額新臺幣2,500,000 元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核與本院因101 年度司裁全字第51號民事裁定許聲請人供擔保之擔保物尚屬相當,聲請人之聲請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1項、第106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簡仁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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