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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365號

變換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365號

聲請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簡志玲
代理人
傅金銘
相對人
泰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法定代理
相對人
人 黃穎杰
法定代理人
吳俊霖
法定代理人
林庭羽
相對人
林柏均

上列聲請人對本院一0二年度存字第一五七七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一0二年度司裁全字第一一三三號所命聲請人提供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七年度甲類第三期中央登錄債券、面額新台幣壹仟萬元壹張(A97103),准變換為同等值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0三年度甲類第十三期中央登錄債券。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前項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擔保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6條第1項前段及10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102年度司裁全字第1133號裁定,提供97年度甲類第3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面額新台幣1,000萬元為提存物,並以本院102年度存字第1577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聲請人依法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

三、查相對人泰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3年12月2日為廢止登記,其股東會並無選任清算人或聲請選派清算人,是應以全體董事即黃穎杰、林庭羽、吳俊霖為法定清算人,並為相對人泰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先予敘明。又查聲請人之聲請,業提出裁定書、提存書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者,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劉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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