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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4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發還擔保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21 日
  •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 原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程星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431號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程星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周瑞慶、林瑋筠、千乂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擔保提存之提存人於提存後,假扣押、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提存法第18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次按提存法第18條第 1項第1款至第8款規定,聲請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者,無庸法院裁定,提存法施行細則第16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02年度司裁全字第1097號假扣押裁定,為擔保其對相對人財產之假扣押,提供中 央登陸債券面額新臺幣(下同)100萬元為擔保金,並以鈞院 102年度存字第1365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聲請人已聲 請撤回假扣押執行,訴訟程序已終結,依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項第3款規定向鈞院聲請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爰聲請發還擔保金,並提出提存書、假扣押裁定、撤回假扣押執行聲請狀、催告行使權利函等影本為證。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2年度司裁全字第1097號、102年度司執字第588號、102年度司促字第35664號、104年度司聲字第979號及102年度存字第1365號卷宗,查本件聲請人於本院102年度司裁全字第1097號假扣押事件主張所欲保全之債權 與聲請人於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5664號所主張之債權核屬同一債權,上開支付命令業於民國102年10月28日已確定, 有本院案件基本資料查詢表附於上開卷內可稽,此部分核屬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已取得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是以,依上開規定,聲請人即得向提存所聲請返還提存物,無庸另行聲請本院裁定。從而,本件聲請核無必要,應予駁回。四、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林孟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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